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江苏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公务接待工作的规定(试行)》等上级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机关部门、各单位公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对口对等、尊重少数名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二章 计划与审批
第五条 加强公务接待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接待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
第六条 遵循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原则。严格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一律不予接待。
第七条 公务接待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办”)归口管理。其中,党群口由党委办公室归口管理,行政口由校长办公室归口管理。
第八条 以下重大公务接待,由两办负责安排,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上级部门领导来校视察指导工作;校级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校际交流学习;经校领导批示由两办负责安排的。
第九条 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对口部门、单位来访,按照对口对等原则,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安排,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两办备案。
第三章 接待组织
第十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组织迎送活动,不得打电子屏滚动标语,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教职员工、学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组织专场文艺表演。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活动场所布置要简朴,不制作背景板,不摆放花草、香烟、水果,不安排茶歇,不发放材料袋、笔和记录本。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安排外出考察的,要紧紧围绕主题,目的明确,行程紧凑。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严格控制陪同人数。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公务接待早餐,省部级领导每人每餐不超过40元、厅局级及以下同志每人每餐不超过30元;午餐和晚餐,省部级领导每人每餐不超过150元、厅局级及以下同志每人每餐不超过120元。
公务接待用餐原则上安排在校内餐厅,工作日午餐严禁饮酒。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需要安排住宿的,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不安排豪华酒店、高档会所,房间不额外配发生活用品和洗漱用品,不摆放鲜花、香烟和酒水饮品等。
省部级领导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领导安排单间,县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安排标间,本地人员不安排住宿。住宿费用由接待对象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各类纪念品和土特产。
第四章 经费与报销
第十七条 加强公务接待经费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专项经费预算单立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结余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由学校按年度收回。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超陪同人数、超标准的,超出部分不予报销,由接待部门、单位自理。
第二十条 遵循“一事一结”原则,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部门、单位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第二十一条 公务接待报销需提供公函、接待清单。相关票据抬头须为“南京林业大学”,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报销。如遇电话联系等特殊情况,需接电话人签字的电话记录单并经批准的证明作附件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或者银行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务接待审批人对接待活动负责,接待部门、单位对活动安排负责。
第二十四条 报销经办人对相关内容真实性负责,报销审批人对经费支出负责。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严格按照制度报销公务接待费用,审计处承担相关审计责任。
第二十六条 校内餐厅、宾馆等经营单位配合做好公务接待管理工作,不提供超标准服务,不提供与实际内容不符的票据。
第二十七条 纪委、监察处负责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查办、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两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