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规章制度
关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通知
日期:2011-12-30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院、部、处、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依法治校”有关精神,为学校的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学校与江苏行知律师事务所签订了《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聘请柳国林律师担任我校常年法律顾问。现将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和申请法律顾问服务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一)对学校业务活动、内部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二)参与学校重要经济合同和其它重大经济贸易的谈判、签约,协助草拟或审查、修改合同、章程和其它重要法律文书;
   (三)在学校与其它单位或公民发生纠纷时,担任学校的代理人参加诉讼、调节或仲裁;
   (四)根据需要向学校工作人员进行法律宣传教育。
    二、申请法律顾问服务的程序
    法律顾问服务是学校在新时期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进程而进行的一项建设性工作,其目的在于预防和减少日常工作中存在的可能损害学校权益的不利因素和风险,加强常规工作和对外工作的规范性,各单位在申请法律顾问服务时,需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常规工作:各院、部、处可就日常工作中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向校长办公室提交《法律顾问服务申请表》(见附件),由校长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二)对外工作:各学院、部门经学校授权,在对外签订重要经济合同和进行其它重大经济贸易的谈判、签约时,如需法律顾问参与,需填写《法律顾问服务申请表》(见附件)。
    各单位在申请和接受法律顾问服务中,有任何问题请直接与校长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洪琰
联系电话 :85427205 。
                                                

附件:法律顾问服务申请表
                                                


 校长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