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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林业大学信访工作条例(试行)
日期:2015-05-13 浏览次数: 字号:[ ]

南京林业大学信访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持校内各单位与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证信访渠道畅通,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和学校的安全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教育部《教育系统信访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信访是指学校教师生员工和其他与学校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按照有关规定和政策应由学校及有关单位(部门)负责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工作是听取广大师生员工和人民群众批评、建议的窗口,是改进工作作风、促进勤政廉政的重要渠道,是维护学校稳定、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四条 学校及各单位主要领导和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提供便利条件;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进行信访活动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信访条例》规定,有序反映问题,不得损害国家、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信访人  

第六条  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或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各单位(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和投诉请求的人员或组织。  

第七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诉求的事实、要求和理由

第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到学校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向学校领导走访,一般应安排在校领导接待日进行。  

第九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愿、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等方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第十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各单位(部门)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不得冲击会场,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十一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纪检监察的校领导任组长,校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纪委监察处、审计处、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工会、团委、保卫部(处)、后勤管理处、离退休处等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校长办公室,牵头协调全校信访工作。

第十三条 机关各部门、直属附属单位和各学院应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明确一名领导分管信访工作;明确一名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具体受理来信来访,做好信访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直接反映到校长办公室的信访,根据信访内容,需要由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处理的,转交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办理,校办发挥督查、督办职能。

第十五条 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总结、分析、研究学校信访工作,如遇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随时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商讨。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督办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校长信箱”,每周一、三、五安排专人取阅信件。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领导接待日制度,原则上为每双周的星期四下午,校长办公室负责安排落实具体时间、地点和接待的校领导,并在校园网和校务公开栏上发布相关通知。

第十八条 根据信访事项所反映的问题,属于学校或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当受理;不属于学校或学校相关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可不予受理,但应当及时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其信访问题的单位提出。
  第十九条 对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学校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单位或学校重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可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一般采用编号登记、阅签、批转、催办督办、答复反馈、存档等程序,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  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来信来访案件和学校日常信访事项,编号登记后,根据信访内容和职权范围,由校长办公室分管信访工作的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并送呈相关校领导阅批,根据校领导批示将信访件转交相关单位(部门)处理。各单位(部门)接到校长办公室转去的信访件和处理单后,应及时办理,并按要求将办理意见书面反馈校长办公室。需上报的信访案件,由校长办公室归口上报。对于涉及领导干部纪检监察方面的信访案件转纪委、监察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来信来访应直接受理,妥善处置,努力减少越级上访、重复上访,杜绝集体上访。  

第二十四条 涉及几个单位(部门)的信访事项,由校长办公室与有关单位(部门)协商处理;难度较大,情况复杂的重要信访事项,由分管校领导协调处理;超越学校职权范围的问题,经主管校领导批准,由校长办公室向上级请示。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推诿、敷衍或压制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学校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认定为工作失职,交由纪检、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应将办理情况及时告知信访人。  

第五章   信访工作纪律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不得丢弃、隐匿、篡改或扣押信访材料。严禁将信访人检举、揭发、批评的材料及有关情况向外泄露或者转交、透露给被检举、揭发、批评的人员或单位。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严格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时限的规定,对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要及时上报,不得隐瞒、谎报、缓报。

第二十九条 信访工作要严守党和国家机密,遵守纪律,不得扩散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对于信访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文件等要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十条 信访工作中因失职、渎职、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导致严重后果的,学校将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